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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福州4月16日電 記者吳亞東 通訊員陳莉 王壽錦 今天下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清“割肉男”案件,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於2007年間、2009年間在哈爾濱市、牡丹江市打工時先後與2名“坐台女”談戀愛,均以分手告終,林某認為受到“坐台女”的感情和金錢欺騙,因此內心憤恨,遂萌生教訓“坐台女”的念頭,並決定以美工刀劃傷“坐台女”為作案手段。2013年8月19日至9月1日間,被告人林某攜帶美工刀駕駛二輪助力車或者步行竄到福清市市區、高山鎮、龍田鎮、三山鎮等路上,遇見長頭髮且其認為穿著暴露系“坐台女”或者與其前女朋友相像的女性,即駕車或步行從背後靠近這些女性,將美工刀刀片推出約1-2公分,劃傷這些女性的手臂、肩部、背部或腿部,共導致20名女性不同程度的損傷。
  據被告人林某供述,其在2名“坐台女”身上花了6萬多元錢,最後還是分手收場,因此痛恨坐台小姐,想出用美工刀劃傷她們的辦法,想讓她們知道不要太貪。因為瞭解坐台小姐的作息時間,所以多選擇下午或晚上作案。經福建省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被告人林某作案時為輕性抑鬱發作,對自己行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保持完整,有完全責任能力。
  關於被告人林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林某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的辯護意見,福清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某以危險方法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5人輕傷、12人輕微傷,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林某犯罪時為輕性抑鬱發作,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釋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
  本案中雖然被告人林某對傷害部位有一定的選擇,但因美工刀刀片鋒利,在駕駛摩托車狀態下持美工刀劃傷被害人,存在傷害被害人要害部位的可能性,其作案方式具有極大危害性,可認定屬於危險方法。被告人林某選擇的作案對象是根據自己的主觀判斷,本案案發期間系夏天,女性穿著普遍單薄,因此這些女性均可能成為被告人林某的作案對象,因此,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且在去年8月19日至9月1日期間的5天對20名女性實施了犯罪,情節惡劣,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原標題:福建一男子5天割傷20名過路女性獲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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