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徐偉
  本報通訊員郝紹彬秦敏
  2011年12月15日,廖女士與趙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趙女士將其由重慶市永川某學院集資修建的教職工住房轉售給廖女士,選定房屋時一次性支付10萬元。
  2013年7月,學院通知職工交納集資購房尾款和選定房號,廖女士通過趙女士選定了房號。然而,就在廖女士準備接房前突然獲知,該選定房因趙女士欠游先生借款,被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裁定予以查封。
  廖女士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今年2月永川法院裁定駁回廖女士異議。廖女士遂向永川法院起訴,請求停止對爭議房屋的強制執行,確認其與趙女士之間的協議有效。
  永川法院審理認為,廖女士通過轉讓購房指標的協議取得了購買該房屋的權利,對該房屋享有可期待的物權,法院查封處置後必然導致廖女士權利落空。一審判決停止對該房屋的強制執行,房屋買賣協議合法有效。
  游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法院對爭議房屋予以查封之前,廖女士尚未支付完爭議房屋的全部價款,亦未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故廖女士要求停止對爭議房屋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據此,重慶五中院對該案予以部分改判,認定轉讓單位購房指標有效,但維持查封該房屋,不停止對爭議房屋的強制執行。
  ■以案釋法
  財產未過戶法院可查扣凍結
  本案房屋買賣協議書的實質是趙女士向廖女士轉讓本案爭議房屋的購房指標。學院《申購辦法》內部規定“未經學校同意不得轉讓、出售”,不能約束和對抗非學校教職工以外的第三人,且該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故廖女士與趙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因此,法院作出瞭如上終審判決。
  (原標題:買來集資指標房未過戶就被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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